现代中国的政治建设与祖国统一(知识提炼)

(1) 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与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
 新政协的召开:19499月,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。大会通过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》。共同纲领规定了国家性质、各方面的基本方针和政策。此会议暂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。共同纲领确立了中国历史上一个新型国家的架构,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。会议决定改北平为北京,为新中国的首都,以五星红旗为国旗,《义勇军进行曲》为代国歌,采用公元纪年。
 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:19549月,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,大会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。宪法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,即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。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,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。
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:在这一制度下,中共是执政党,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。1956年,中国共产党提出与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,互相监督的方针。1982年,中国共产党确立长期共存,互相监督,肝胆相照,荣辱与共的方针,使该制度进一步完善。
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: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,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,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普选方法产生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,为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了基础,是中国民主政治的核心。
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:共同纲领明确规定,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,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1954年宪法正式确认,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。其内涵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,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区域和自治机关,由当地民族当家作主,管理本民族地方性的内部事务,行使自治权利。其原则是民族平等、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。1947年,内蒙古自治区成立。后来,先后成立了五个自治区、一百多个自治县(旗)。1984年,政府颁布施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》。

(2) 民主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
 文化大革命对民主法制的破坏:举例说明,刘少奇被迫害致死,成为新中国历史上最大的冤案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成为一纸空文,各项法律名存实亡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续十年没有召开。
 新时期民主法律建设: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,有法必依,执法必严,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。1982年,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。至此,中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民法、行政法、刑法、经济法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。1984年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》颁布。1998年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通过。

(3) “一国两制的理论与实践
 一国两制的构想:20世纪80年代初,邓小平提出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。所谓一国两制具体说,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,大陆十亿人口实行社会主义制度,香港、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。”“和平统一、一国两制是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基本方针。
 香港、澳门回归:199771日,中国正式收回香港主权。19991220日,中国正式收回澳门主权。香港、澳门回归是一国两制构想的成功实践。中国人民洗雪了香港被侵占的百年国耻,澳门回归标志着在中国国土上彻底结束了外国列强的占领。
 海峡两岸关系:1979年,实现两岸间30年来的真正停火,中央人民政府倡议两岸直接实行通邮、通航、通商。1987年,台湾当局采取开放措施,两岸关系发生历史性变化。1992年,海基会和海协会达成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重要共识(注:九二共识)。这是两岸关系发展的一次历史性突破。2005年,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率和平之旅访问祖国大陆,促进了两岸关系的新发展。2008年,两岸直接通邮、通航、通商终于实现。